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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粉注册办法简化手续

2017-05-27 10:05   来源:中婴网
概要:2017年5月25日,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该版本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较大,比如,可以使用商标名称,配方注册的手续简化了。这个《原则》的出台,大家的反应是总局开始放水了,注册手续可能要简单了。

  婴粉配方注册制办法出台后,就一直在行业引起争议,从去年10月开始正式实施以来,时间已经过去近10个月了,至今没有一家企业获得通过,拿到注册许可证。一个政策实施起来如果大家都感到困难,难以贯彻落实,那一定是这个政策出了问题。制定注册制政策的人可能也没有想到实施起来会有这么大的麻烦。他们懂业务,有理论知识,但不一定在生产一线干过,对企业的情况不是很了解。有人评论说制定政策者不懂业务,闭门造车。本来注册制是药品行业的,现在照搬了过来,按药品来管理乳品。注册制不是不行,但药品没有限制只能注册几个品牌。再一个,能否在注册制以前,搞一下过渡,先实行备案制,条件成熟了再搞注册制。

  乳品企业对此说:针对婴儿配方乳粉注册对化验室需要提交的材料想吐槽下:1.无国标方法项目的检测;国家这么多检测机构,难道不能开发出这些项目的检验方法吗?既然不能何必要求企业。2.无国标项目方法验证;这也是针对第1个问题的后续,既然国标都不能开发检验方法,何必要求企业在开发检验方法的同时还要做方法验证:方法检出限、方法的定量限、方法的精度等等。而企业能做的就是各种掏钱,很无力,也很没有办法。我们能做的就是去执行,希望乳企之间加强联系,开发出方法,加油!

  对这个新出台的《原则》,大家进行了详细解读,有的企业已经看了数遍,但对其中的很多提法还是领会不了,例如,那个字体面积的问题,搞得好似云里雾里似的。还有商标尺寸的问题。大家都希望能办一个培训班给大家权威解读。

  具体改动如下面,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原料来源要求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等模糊信息,而正式实行的文件里对此没有作出要求。

  产品名称标明是羊乳(奶)粉的,生乳和乳粉应该全部来自羊,而生乳或乳粉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不应标注为羊奶粉。

  总局表示,自《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公开征求意见以来,一共收到了各国和行业协会等意见建议171条,经反复讨论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

  此外,《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也有一些变化。总局也同时发布了这两份文件的解读,我们带领大家看看都有哪些变化。

  《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关于商品名称的标注有哪些要求?

  《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规定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商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必须做到“五个不得”,即: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化的词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不得涉及治疗功能;不得涉及保健功能;不得含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其它功能声称。力求解决目前商品名称标注不规范的问题。

  商品名称应符合《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相关规定,可以是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不符合《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商品名称规定的,不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但可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

  关于标签样稿可标注哪些内容?

  标签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或可以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可选择标注内容包括: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但应以文字形式标识在非主要展示版面;

  2.获得认证项目,可以文字或认证标识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并提交认定证书复印件;

  3.用于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的信息。

  标签样稿中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如何标注?

  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用语标注。企业如果标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外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则需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标注。

  标签样稿涉及的声称应以文字形式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

  主要展示版面可标注什么内容?

  主要展示版面指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为了规范标签标识,方便消费者准确选择产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注册号,也可标注已注册商标。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如何标注?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产品名称中标明是羊乳(奶)粉的,生乳和乳粉应该全部来自羊。生乳或乳粉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不应标注为羊奶粉。

  标签样稿中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需要与申请材料一致吗?

  申请人需要提交注册产品配方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进口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有标签但无说明书的,应注明。

  产品标签样稿中的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应与申请材料及网上填报的内容一致。

  商品名称有哪些标注要求?

  商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应包含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化的词语,如“金装”“超级”“升级”等;

  2.涉及预防、治疗、保健功能的词语,如“益眠”“强体”等;

  3.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益生菌”等;

  4.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贵族”等;

  5.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如“心护”等;

  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如“亲体”“母爱”“仿生”等。

  《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的部分变化:

  (二)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

  将《项目与要求》原文4.产品配方(1)配方组成第①款,修改为:4. 产品配方

  (1)配方组成

  ①按照加入量递减顺序列出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添加国家标准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物质。

  将《项目与要求》原文5.产品配方研发报告,修改为:5.产品配方研发验证报告

  (1)阐述产品配方特点、研发目的。

  (2)证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充足依据,相关国内外法规标准的目录和(或)摘要,说明所选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在配方中的作用以及种类、用量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相符合的情况。

  (3)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质的控制方案。

  (4)商业化生产工艺验证报告。包括对样品均匀性、工艺稳定性及营养成分符合性的分析。

  (5)配方明显差异性说明

  申请人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阐述申请注册配方与申请人同年龄段其他配方相比具有的特点及明显差异。

  产品配方及其差异性的基础应为母乳研究、营养学研究成果。配方明显差异性应遵循下列原则之一:

  ①产品配方主要原料所提供的宏量营养素,如蛋白质、脂类、碳水化合物组分具有明显差异;

  ②可选择性成分营养特性的选择具有明显差异。

  明显差异性的科学证实材料包括与母乳数据的比对或相关营养学研究成果,还可同时提交幼儿喂养试验(或针对性动物试验)或其他相关研究文献。

  将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与申请人同年龄段其他配方进行明显差异性比较说明时,文字阐述之外需以对照列表方式将上述存在差异的原辅料的种类和用量等内容列明。

  根据《羊奶100网》改写。

编辑: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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