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深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实政府、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持续优化服务供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从多各方面落实政策,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方面,提出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全面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加强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建设,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加强生殖健康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鼓励地方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方面,将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指导意见》指出,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十四五”时期,拓宽托育建设项目申报范围,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建设补贴。
为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指导意见》提出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从保障职工生育权益和保护生育职工健康权的功能定位出发,体现保护生育和养育过程,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指导意见》还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指导意见》还提出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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