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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延续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的公告

2024-11-26 09:26   来源:汕头市场监管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以及《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汕市监﹝2019﹞54号)第十八条内容,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到期后自然失效,不予延续。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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