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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用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6523—2025)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6-11-02 10:12   来源:中婴网
概要:《儿童用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6523—2025)已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个覆盖儿童用品全品类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14周岁以下儿童使用、玩耍、穿戴的产品,试用装和免费赠品也包含在内。‌‌新品即日实施,存量商品再宽限12个月。1岁以下和3岁以上亦有细致管控差别。

  《儿童用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6523—2025)已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个覆盖儿童用品全品类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14周岁以下儿童使用、玩耍、穿戴的产品,试用装和免费赠品也包含在内。‌‌

  主要管控内容

  ‌物理安全‌:重点防范小零件、锐利边缘、绳带等造成的划伤、窒息、勒伤风险,对不同年龄段儿童设置差异化的结构要求。

  ‌化学安全‌:对可迁移重金属、增塑剂、甲醛、可分解有害芳香胺等七大类有害物质设置限量,‌带有刺鼻异味的儿童用品禁止上市销售‌。

  ‌其他风险‌:涵盖热危险、电气安全、辐射安全、爆炸风险和标识警示等要求,如非电热源产品的温升限值、儿童直接操作的用品供电电压等均有明确规定。‌‌

  配套标准同步实施

  同一时间还实施了两项配套强制性国标:

  ‌《儿童骑行及活动用品 通用安全要求》‌:适用于儿童自行车、三轮车、独轮车、儿童电动滑板车等骑行类产品,明确了机械物理、材料化学、电气等安全要求。

  ‌《儿童呵护用品 通用安全要求》‌:适用于48个月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推车、学步车、安全护栏等呵护类产品,重点管控小零件、危险开口、锐利边缘等风险。‌‌

  存量商品再宽限12个月

  2026年11月1日起新生产、新进口的产品,必须要符合这份标准。实施日之前已经生产或者已经进口的产品,有12个月的过渡期。

  1岁以下和3岁以上的管控区别

  在GB 46523—2025新国标中,‌1岁以下(12个月以下)和3岁以上(36个月以上)儿童用品的安全要求核心差异,完全围绕不同年龄段孩子的行为特点和风险暴露程度设置‌,管控严格程度随年龄增长逐步放宽。

  物理安全管控差异

维度 1岁以下儿童用品 3岁以上儿童用品
锐利边缘/尖端 完全禁止出现任何可触及的危险锐利边缘和尖端,零容忍 3-8岁产品若因功能必须带尖(如铅笔笔尖),只需标注清晰警示语即可保留
小零件防窒息 经滥用测试后脱落的零件,绝对不能无外力下完全卡入小零件试验器,彻底杜绝误吞窒息风险 36-72月龄产品若包含可进入小零件筒的配件,只需标注“警告!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内含小零件”即可上市
绳带长度限制 绳索长度严格不超过220mm,完全规避绕颈勒伤风险 绳带长度限制适当放宽,仅需满足基础防缠绕要求

  🧪 化学安全管控差异

  ‌1岁以下‌:针对口欲期宝宝频繁啃咬、吮吸用品的行为,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最严格,甲醛释放量≤0.1mg/m³,TVOC限值≤0.5mg/m³,硼元素迁移量收紧至≤300mg/kg,完全对标欧盟标准。

  ‌3岁以上‌:化学物质限量仍执行国标通用严格要求,但不再针对“入口啃咬”场景设置额外加码的专项管控,适配大龄儿童不再频繁把物品放进口中的行为特点。

  ⚠️ 标识警示差异

  ‌1岁以下‌:产品包装必须明确标注“不适合12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警示语,所有安全提示字号不得小于产品包装其他说明文字。

  ‌3岁以上‌:仅当产品内含小零件等窒息风险部件时,才需标注针对低龄儿童的警示语,无额外强制标识要求。

编辑:Jo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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